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首 页   |   设为首页   |   加入收藏
最新文章

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?

操作人员:admin   更新日期:2020-10-11  阅读次数:

问: 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?

答: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终止鉴定:

(一)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
(二)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

(三)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;

(四)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

(五)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;

(六)鉴定材料发生耗损,委托人补充提供的;

(七)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,致使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,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
(八)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、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;

(九)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
(十)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;

(十一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情形。
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,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

本文来源于: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,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3月2日发布)制作,有着多年的司法鉴定经验。
Copyright©2008-2023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版权所有
联系电话:0755-83285566、0755-83366388-2205 传真:83285566 Email:seyysfjd@163.com
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2号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内 邮编:518035 粤ICP备20025625号 Powered by:www.sz3a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