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 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?
答: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终止鉴定:
(一)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(二)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
(三)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;
(四)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
(五)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;
(六)鉴定材料发生耗损,委托人补充提供的;
(七)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,致使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,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(八)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、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;
(九)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(十)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;
(十一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情形。
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,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